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校发〔2022〕55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5年11月6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无学术不端行为,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合格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二)法定退休年龄(导师出生日期应为1969年1月1日之后)(延聘导师按照延聘期确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
(三)招生限额
1.博士生导师每年原则上招收不超过3名博士生,且总指导在读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
2.新增列的博士生导师,首次招收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
3.我校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院士除外),每位导师只能指导1名在读博士生,其指导的学生毕业后,方可再申请招生计划。
4.硕士研究生导师可招生限额以当年导师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为参照,学术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人,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5人。经费充足的导师或生源充足的专业等特殊情况,其招生限额可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对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而申请延长招生资格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
2.主持《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等级认定办法(修订)》(校发〔2023〕117号)规定的A3级及以上项目且该项目距规定结题时间至少三年以上(含三年)。
3.近三年学校财务到账科研经费累计300万元及以上。
二、申请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指《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等级认定办法(修订)》(校发〔2023〕117号)规定的B1级及以上项目,前3名(含项目负责人)有效),或主持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近三年学校财务到账科研经费累计50万元以上且当年学校财务在账科研经费(不含学校拨付的培养经费)5万元以上。
(三)博士生导师需按学校《关于博士生导师发放助研津贴的通知》(政研字〔2021〕1号)规定,向学制内全日制在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上年度未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的,将取消其本年度招生资格。
三、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近五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总额1万元以上),或所在导师组人均当年在账科研经费1万元以上。
四、其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一年:
1.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3.上一年度研究生论文盲审两人次不合格。
4.上一年度指导博士研究生有1名及以上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取消学籍的。
5.其他应暂停招生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两年:
1.指导的学位论文经有关部门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
2.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五、招生资格审核日程安排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报送校学位办材料 |
11月6日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制定《理学院202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 上报《理学院202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电子版和纸质版。 |
11月7日-10日 | 校学位办审核《理学院202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审核通过后,在理学院网站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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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11月12日 | 导师个人申报,填写《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或《2026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院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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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11月17日 | 学院对博导、硕导招生资格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博导、硕导招生资格并表决,表决通过名单自11月17日起在理学院网站公示5天。 | 11月17日下班前,报送《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初审通过名单》、《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合格名单》电子版及纸质版。 |
理学院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