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校发〔2021〕23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1年5月21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申报基本条件
第一条 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高质量完成学校和院(系)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及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无教学差错和事故。关心所在学科的发展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能够融入研究团队,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研究内容符合所申报学科研究方向要求。
第四条 硕士导师:具有博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五条 博士导师: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导师资格且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并获得学位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并曾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年龄不超过56周岁。
第六条 近3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不接受申报:
(一)因违反国家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诸如: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二)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情况。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没有达到要求而出现未正常毕业情况。
二、申报必备条件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
(一)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可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五年主持至少1项国家级项目或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
(二)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近五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至少发表1篇A类论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学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在学校认定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高被引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撰写本学科专著1部;获得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以上(一)、(二)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近五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承担厅局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累计到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或获得学校博士科研启动金。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至少发表1篇B类论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获得省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累计科研成果转化20万元或单项科研成果转化15万元以上等。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与研究领域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可以等同于在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仅限1篇)。
以上(一)、(二)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九条 兼职导师
具有较突出的科研能力,可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或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品格高尚,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行业的学术专家。
(二)符合本细则导师任职规定的相应条件。
(三)身为其他高校的研究生导师或兼职导师,该校在本学科评估等级不低于本校本学科评估等级。
三、附则
第十条 兼职博士导师所指导研究生需指定一名校内导师作为其合作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职责。
第十一条 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对具有在国(境)外学习进修1年及以上经历者,在同等申报条件下优先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研究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三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委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的弄虚作假者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四、遴选日程安排
组织单位 |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报送研究生处材料 |
学院办公室 | 5月21日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本单位的《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电子版和纸质版。 |
学院办公室 | 5月26日 | 待校学位办在研究生处网站和校内办公系统公布《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后,将《遴选工作实施细则》通知各系,组织教师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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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 | 5月31日前 | 个人申报,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表》电子版、学术业绩材料原件上交学院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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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室 | 6月2-6日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完成初评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 初评排序表(汇总表)一份、个人《申请表》二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将其中一份《申请表》返还学院存档),同时提交电子版。 |
校学位办 | 6月10日 | 申报材料网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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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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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发文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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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其它特殊情况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注:
① 攻读学位期间,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② 近五年科研项目包括在研和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