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更多地引进和设立社会奖、助学金以及对出资方负责,并且为加强学风建设,创新教育理念,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同时使我院的社会奖、助学金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欢迎社会各界出资在我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系部引进社会奖、助学金。
二、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学院的声誉。
三、学院引进的社会奖、助学金
1、学院引进的社会奖、助学金需向学生处申报,并制定相应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办法,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准实行。学院引进的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办法中需包括:
(1)社会奖、助学金名称;
(2)社会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及金额;
(3)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表;
(4)评选范围、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5)评定和颁发时间;
(6)社会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及相应的存档制度;
2、学院负责每年联系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关于奖、助学金评定、颁发等具体事宜。
3、学院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和设立方的意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4、学院负责奖、助学金颁发仪式及宣传等事宜。
5、学院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社会奖、助学金评审表存入获奖学生档案中。
四、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由基本条件与细则构成
1、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与细则:
(1)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遵守校规校纪,评奖年度无违纪行为。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评奖年度无不及格课程。
(3)学习成绩必须在同年级或同专业前列。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5)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
2、助学金的评选条件与细则:
(1)受助学生原则上须是我院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且学习刻苦,品行端正。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父母双双下岗,家中有残疾人,长期卧病在床的人的贫困生优先考虑。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社会奖、助学金。
五、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根据社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2、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公示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3、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最终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依据学生处奖助学金办公室对学院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最终结果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5、审议通过,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社会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六、学院成立由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的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评定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