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真正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困难学生的实际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院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为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来源:
学校配额、学校自筹、社会各界捐赠。
二、等级标准:
一等:1000元/人
二等:500元/人
三等:200元/人
其它补助按照资助文件执行。
三、申请条件:
1、受助学生原则上须是我院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且学习刻苦,品行端正。
2、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学生可以优先考虑: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费用;家中有长期难以自理的病人,残疾人,经济状况很差;家中有三人以上同时上学,或者家中同时有两人目前大学在读,经济负担过重,突发性天灾人祸,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原则上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申请院贫困补助)
3、有违纪行为的困难学生,自违纪之日起,一年内不能享受资助政策。
四、评定及发放程序:
1、集中评定发放:
(1)按照学校根据学院的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困难补助额度。
(2)由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学院,学院按要求统一评定。
(3)学院的评定结果须报学院院班子办公会通过,评定结果公示五天,公示中需注明等级和标准。
(4)公示后学院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困难补助受助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学生处审核留存,另一份学院在困难补助发放后存档备查。学生处对比例、标准和额度审核后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困难补助评定发放汇总表”并签发,学院凭此表到财务处领取困难补助并发放。
2、临时评定发放:
学生由于一时经济困难,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一份,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签发“学生困难补助发放表”,学生凭此表到财务处领取困难补助。“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由学生处存档备查。
五、其它
1、在受资助期间如违犯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或发现有与申请条件不符的情形者,立即终止资助。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下学期申请资格。
2、学期结束时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或与上学期相比,名次有明显退步者,取消下学期申请资格。
3、特殊情况下,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可直接受理学生的困难申请或直接发放困难补助。
4、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督小组,主要负责监督同学的困难补助实际应用情况,更好地督促学生正确使用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