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财教〔2007〕69号《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学生导航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迷恋网吧、经常旷课等行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6、在上一学年内,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组织机构
1.理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组,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 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副书记
成 员:学院其他领导、全体辅导员、各专业教师代表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组 长:辅导员
成 员:班主任、班委会成员、全体学生
四、名额分配
1、年级国家助学金人数=年级困难学生人数/全院困难学生人数*国家助学金全院名额
2、班级国家助学金人数=班级困难学生人数/年级困难学生人数*国家助学金年级名额
五、评选办法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每年9月,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经《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成绩排名,并结合学生的平时表现,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如评议小组中未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成绩排名有异议,国家助学金申请同学排名顺序原则上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成绩排名顺序相同。
4、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同学排名顺序,等额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上报学院评审小组评审。
5、学院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
六、助学金的发放、监督与管理
1、学校要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一卡通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2、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3、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