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奖惩制度

时间:2019-08-24浏览:9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学生干部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此制度以有奖有惩,奖惩有依,奖惩分明为原则执行。

第三条此制度适用于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二章奖励方式

第一条 在每学年春季理学院团委学生会第三次全体大会上设置奖项: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三名,理学院优秀团工作者三名,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优秀部长三人,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优秀部员十人,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优秀部门两个,会议上颁发证书。

第二条每学年,学院设置入党积极分子名额三人,入党名额三人,单项奖学金名额三人。

第三条在日常活动中得到指导老师当场表扬的由办公室记录,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选举中优先考虑。

第四条每学期开始进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统计时,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根据期末评定等级给予相应加分。学生会主席和团委副书记加2.5分,副主席和秘书长加1.5分,部长加0.8分,副部长加0.6分,部员加0.5分。具体加分需根据团委学生会成员工作评定等级评定,具体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三个等级。各部部员等级由各部部长评定,部长等级由主席团评定。各等级所占比例为:优秀为30%,加分为满分。良好为60%,加分为所得加分的二分之一。及格为10%,加分为所得加分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奖励评定

第一条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要求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以日常学生工作开展,所属部门整体表现,部长会议出勤和工作计划,总结质量,日常活动出勤为依据,由学生会执导老师提名,同时采纳理学院团委书记,主席团成员意见后评选出。

第二条理学院优秀团工作者要求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以日常团工作开展,团活动的具体表现和办公室记录的出勤为依据,由团委书记提名,同时采纳理学院学生会执导老师和主席团成员意见后评选出。

第三条 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优秀部长评定要求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以日常学生会活动参与程度,部长会议出勤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质量,所管理部门的整体表现和办公室部记录的出勤情况为依据,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同时通过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同意,上报执导老师同意后当选。

第四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优秀部员要求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一学期以上的成员,以日常工作表现和部门内部成员基础,部门会议出勤等为依据,由部长提名,取得两位副部长同意后上报主席团评定。

第五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优秀部门评定以部门成员结构的完整,学生会大型活动的参与度,是否在校级比赛之中为学院取得荣誉,部门导办的值班出勤率为依据,由学生会主席提名,主席团成员同意后上报执导老师同意后当选。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名额要求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有1.5学年以上工作经验,以个人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中是否取得荣誉,在重大校级比赛之中为理学院取得荣誉,为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做出杰出贡献,由学生会指导老师和团委书记共同提名,上报学院党委同意后评定。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要求在团委学生会有1.5学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以个人是否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中取得荣誉,家庭经济情况,工作表现,由学生会指导老师提名,主席团成员通过后评选。

第八条所有奖项的获得者不得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的经历,所欠学分不得超过五分。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人选必须满足党规党章的相关。若无满足条件者,该学年的奖项取消。

第九条每学期期末,各部部长需对各部门部员进行工作评定,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其中,优秀所占比例为30%,良好所占比例为40%,及格所占比例为30%。主席团对部长评定比例如上。

第十条所有奖项的获得者每学年工作评定等级需为良好以上,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者工作评定需为优秀。连续两学年未取得良好以上评定等级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四章处罚方式

第一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处罚方式分为两种,个人处罚和集体处罚。

第二条个人处罚等级:警告,记过,撤销职务。

第三条集体处罚等级:部长及全体大会点名批评警告,整体记过。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一条警告处分者在部长会议点名批评,记过处分者取消该学年的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撤销职务者不再任用。

第二条部长及全体大会点名批评警告部门取消优秀部门评优资格。部门整体记过取消部门评优资格,取消该部门所有部长的一切评优资格。

第六章处罚内容

第一条个人处罚内容

  1)对违反下述规定的成员,给予警告处分:

       1.参加学生会安排的活动,会议,值班等迟到三次者,无故缺勤两次者。

       2.各部长未能按时上交部门会议记录,个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或相关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敷衍了事者。

       3.对安排的任务有抵触情绪并且表现与实际行动者。

       4.对自己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工作拖延影响学生会日常活动开展者。

   2)对违反下述规定的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1.参加学生会安排的活动,会议,值班等迟到五次者,无故缺勤三次者。

       2.未能按时上交部门会议记录,个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连续两次以上者。

       3.对安排的任务有抵触情绪并且带头拒绝工作者。

       4.对自己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找各种理由拖延,最后不了了之者。

       5.连续一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6.私自占有或损害学生会财物情节较轻者,即财物总价值不超过两百元。

       7.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学生会大型活动出现重大失误或者无法进行者。

2)对违反下述规定的成员,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1.参加学生会安排的活动,会议,值班等迟到七次者,无故缺勤五次者。

       2.未能按时上交部门会议记录,个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连续三次以上者。

       3.对安排的任务有抵触情绪并且带头拒绝工作,带头反对部长或主席团成员工作者。

       4.对自己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毫无反应,带头拒绝整改。

       5.连续一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

       6.有违反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

       7.私自占有或损害学生会财物情节严重者,即财物价值超过两百元以上者。

       8.有侮辱国家,学校,学院,老师的严重行为者。

       9.徇私舞弊,利用学生会职责为自己谋私利,虚报假报学生会账目,有贪污公款行为者。

       10.有侮辱国家,侮辱中国共产党,侮辱学校,反对共产主义的思想或行为者。

第二条集体处罚内容

    1)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部门给予部长及全体大会点名批评警告

        1.连续两次不按时召开部门例会的。

        2.连续两次部门无人参加临时活动和值班缺勤的。

        3.部门内部成员不团结,拉帮结派现象的。

        4.部门日常工作敷衍了事或不按时开展的。

2)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部门给予处分处罚

    1.连续两个月不召开部门例会的。

    2.连续三次以上部门无人参加临时活动和值班。

    3.部门自成体系,公开与其他部门不团结。

    4.部门日常工作连续一个月不开展。

    5.不经批准擅自开展部门内部活动对学院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此制度与每学年开始前可根据需要补充。

第二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理学院团委学生会所有。

第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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