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会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调动团委学生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此项制度选举出理学院团委学生会的成员干部。
第二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选举制度分为三部分,分别为:主席团选举制度,部长选举制度,部员纳新制度。
第三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选举机构为各级选举委员会。
主席团选举委员会由理学院党委副书记,理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理学院学生会指导教师,其余理学院各级辅导员老师,现任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共计十一人组成。
部长选举委员会由理学院团委书记,学生会指导教师,新任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共计七人组成。
第二章 选举时间
第一条 主席团选举时间为每学年春季第十五周,具体时间根据每学年不同情况有所调整。
第二条 部长选举时间为新一届主席团产生后的下一周,具体时间根据每学年不同情况有所调整。
第三条部员纳新时间为每学年春节第一周周六周末,具体时间根据每学年不同情况行调整。
第四条 此制度规定各项选举制度的大体时间,各项选举纳新具体时间根据每届团委学生会的不同情况有所调整,但三项制度的顺序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章 选举方式
第一条 主席团选举制度和部长选举制度采用民主投票制。
第二条 主席团选举。
1.主席团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第四章第一条主席团选举流程开展,按时召开选举会议。
2.根据抽签结果依次进行竞选演讲和问答环节。
3.候选人离场,主席团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次对理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副主席和秘书长人选投票。
4.选举委员会成员每人持有一票选举权,不得弃票,票高者当选。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与现场投票,可采用网络方式参与投票。
第三条 部长选举
1.部长选举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第四章第二条部长选举流程开展,按时召开选举会议。
2.由主席团成员主持,依次进行竞选演讲和问答环节。
3.候选人离场,部长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次对各部门部长候选人投票。
4.选举委员会成员每人持有一票选举权,不得弃票,票高者当选。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与现场投票,可采用网络方式参与投票。
第四条 部员纳新,部员纳新根据每届主席团安排,各部门部长自行安排。
第四章 选举流程
第一条 主席团选举流程
1.主席团选举举行前一周由理学院团委学生会指导老师发布选举通知,自选举通知发布起计时,三日内有竞选意向的团委学生会成员向现任主席团成员递交竞选表,未按时上交竞选表者视为自动弃权。(竞选表见副附页1)
2.现任主席团成员整理竞选表,整理出各个职位的候选人名单,并对应个人平时工作情况向指导老师做出竞选人介绍,发表自己的推荐意见。即现任主席对竞选主席者做出简单介绍。
3.由现任主席团成员组织,候选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竞选顺序。
4.主席团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时间,地点,通知候选人参加选举。
5.按照第三章选举方式举行选举流程,确定选举结果。
6.将选举结果在全院公布,三日内若无反对则选举结束。
第二条 部长选举流程
1.部长选举举行前一周由理学院团委学生会指导老师发布选举通知,自选举通知发布起计时,三日内有竞选意向的团委学生会成员向现任主席团成员递交竞选表,未按时上交竞选表者视为自动弃权。(竞选表见副附页1)
2.主席团成员整理竞选表,整理出各部门职位的候选人名单,并根据该竞选人员个人平时工作情况向指导老师做出竞选人介绍,发表自己的推荐意见。
3.部长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时间,地点,通知候选人参加选举。
4.按照第三章选举方式举行选举流程,确定选举结果。
5.选举结果报学院党委、团委审批,并进行公示。无异议者最后公布生效。
第三条 部员纳新流程由各部部长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要求自行安排。以择优选取,宁缺毋滥为原则。
第五章 候选人资格
第一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哈尔滨理工大学应届本科生学籍,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必须有两年及以上的学生工作经验;。
2.思想认识深刻,品行端正,团结同学,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3.竞选当时计算,所欠学分不得超过八分,获得奖学金的同学优先考虑。
4.表现优秀,品行端正,团结同学,严于律己,群众基础好。
5.对学生工作富有责任心、有热情,服务意识强,勤恳敬业。
6.具有较强的组织、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的能力。
7.特长突出、能力出众者可适当放宽条件,由本人提出参选申请,由竞选工作组审批。
第二条 部长竞聘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哈尔滨理工大学应届本科生学籍,在理学院团委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有一年以上的学生工作经验。
2.思想认识深刻,品行端正,团结同学,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3.竞选当时计算,所欠学分不得超过五分,获得奖学金的同学优先考虑。
4. 对学生工作富有责任心、有热情,服务意识强,勤恳敬业。
5.具有一定的组织、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的能力。
6.特长突出、能力出众者可适当放宽条件,由本人提出参选申请,由选举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理学院团委学生会所有。
第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